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來函 公告

請各位會員注意
1.辦理異動、停業、歇業,請依規定30日內,
   請至公會辦理證明,再至各地區衛生所辦理執業繳交,
   以免受罰。
2.執照更新(在有效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換照)
   請至公會辦理證明, 再至各地區衛生所辦理執照更新,
   學分未修滿者,請辦理歇業 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