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0日 星期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來函公告

主旨:
為保障病患安全及提升醫療品質,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依法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前完成繼續教育課程,並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請查照。

說明:如下。